張瑞明: echohr@ms46.hinet.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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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才時務必力求準確,依出缺職位的資料要求做為衡量的標準,來選擇最適當的人選。選才時若對員工能有所疑慮,可要求人力資源處協助信用調查,以茲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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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而言,試用期間為三個月。在試用期間,新進員工所屬之直接主管需觀察並記錄員工適應情況及學習績效。依據公司規定,直接主管每週須和新進員工會談至少二次以上,以了解新進員工之學習與適應情況,並協助解決其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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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之訂定應僅聊備一格,不能因此而有恃無恐,故選才時千萬不可有輕忽之心,以免發生人才不適任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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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“不教而謂之虐”,未提供適當且足夠的教導之前,無法評斷對方 是否為能力不足。所以主管在試用期間所給予的各項指導均應妥善規劃並留下記錄,如此在試期滿作評估時方能有所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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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試用或延長試用後,主管若發現新進員工仍不適任其工作時,可委婉地予以勸退。所謂勸退並非否定該員工之能力,而是由於公司所能提供之職位無法與其能力契合。故就個人之前程發展而言,公司鼓勵該員工另尋其他更能與其能力契合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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勸退時,人力資源處將儘可能提供Out Placement,即:若已知外界有較適合的工作時,可推薦至其他公司就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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勸退時,公司會給予該員工1~4星期的時間(視其到職時間而定)另尋高就,在此期間薪水照常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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勸退視同個人離職,員工應依程序完成離職手續,並得以領服務證明 書。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五款固然可以引用,但會傷新進員工之前程發 展,故不宜輕易引用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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勸退時,由人力資源處與部間主管共同處理,力求週延圓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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勸退之所有過程及文件皆應嚴加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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